作者介紹:
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,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。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,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,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。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,涵蓋商標、醫療、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。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,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。
Hey you, 給負評之前先看過來。
「有錢大家賺,有飯大家吃」建立在良性競爭之上,但現在各產業殺的一片紅海,除了削價甚至提供 免費服務或商品外,事業與事業間的競爭已經殺紅了眼,以媒體及網路等各種文宣方式,聘請網路寫手,給對手事業負評,像這種專寫負評的網路寫手,到底會觸犯什麼法律?有什麼責任呢?
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:「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,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。」所以,事業間如果基於「競爭之目的」,有「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」之行為,且所陳述或散布之內容 「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」之結果,就有可能違反本條的規定。
什麼是「競爭之目的」?
簡單來說就是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,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交易機會等情形。
什麼是「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」?
簡單來說就是負評寫手就關於客觀事實為不實聲明,以言詞、文字、圖畫或大眾傳播媒體為手段,使第三人或不特定人對該負評內容處於得以瞭解的狀態。
什麼是「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」?
簡單來說就是負評寫手所散布的內容,足以降低社會大眾或交易相對人,對被指摘事業 之營業上評價而言。
如果,你是負評寫手,請你務必注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法律效果,因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7條的規定:「違反第24條規定者,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(第一項)。法人之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違反第24條規定者,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(第二項)。」如果,你是事業代表人,也就是老闆,你花錢聘請專業負評寫手,公開在網路或媒體上,刻意破壞對手公司的信譽,那你也要小心被認定為是共犯結構,甚至除了必須賠償對手公司外,還有罰金問題。
總而言之,唯有良性競爭,才能讓大家都賺錢,一起荷包滿滿。千萬別以為惡性競爭沒責任,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踩到紅線。與其大家在紅海裡殺的血流成河,不如努力開創屬於自己的藍海事業吧!